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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8- 25 09: 33

2023年8月25日,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3〕5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提出,“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2013年至2019年,我省省级财政共计安排社会组织发展资金1.47亿元,对于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中心大局起到了重要作用。原2019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省级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民函〔2019〕136号)已经失效,为做好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第729号修订);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

5.《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l9号);

7.《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三、出台目的

引导社会组织聚焦“国之大者”,找准功能定位,围绕高质量发展任务提供服务,与国家战略同频,与人民需要共振,与新时代同发展;引导社会组织积极投身服务社会的活动,在服务中汲取向上向善健康发展的力量;引导社会组织提高自身本领,拓宽服务半径,在服务社会民生中发展壮大自己;为社会组织搭建平台、优化服务,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更好培育服务发展大局的社会力量。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5章18条,分别对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用途、管理职责、支持范围和方式、申报范围和方式、申报条件和程序、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支持范围。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省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主要支持五个方向:一是社会组织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十强”产业、乡村振兴、东西协作等重大战略,二是社会组织服务民生民政事业,三是省级社会组织服务阵地建设,四是省管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五是开展省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等级评估等工作。

(二)关于申报条件和程序。发展资金支持基础条件完备、内部治理完善、社会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承担重要任务、发挥特殊作用、社会效益突出的5A级和标杆社会组织。按照发布申报通知—社会组织提交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省民政厅集体讨论研究—省财政厅合规性审核—公示—拨付资金等程序进行。

(三)关于拨付方式和监督管理。发展资金纳入省民政厅部门预算管理,省民政厅负责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对支出政策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监控。


原文链接: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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