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现将《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l9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管社会组织发展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 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纳入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调整及结转、结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发挥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引领带动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助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支持社会组织服务阵地建设和能力提升,具体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社会组织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围绕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西协作和对口支援、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新旧动能转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开展品牌服务项目;对参与实施“十强产业双百工程”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激励补助;对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进行激励补助。支持范围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每年重点安排部署进行调整。 (二)支持社会组织服务民生事业。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养老育幼、社会事务、儿童关爱、慈善社工、就业创业、安全生产、助残助医、文化教育等民生领域的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项目。 (三)支持社会组织服务阵地建设。支持山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实体化运作,由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进行运营,提供运行维护、培育孵化、信息咨询、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等服务项目。 (四)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支持举办“山东省社会组织大讲堂”项目,用于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效和品牌化建设能力,开展不同类型社会组织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等政策业务培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 (五)开展省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等级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二)发放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由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对山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进行实体化运营除外); (三)对外投资、弥补亏损、偿还债务、缴纳罚款罚金; (四)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涉及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规定进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四)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社会信用良好,依法缴纳税收和各项社会保险;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承担重要任务、发挥特殊作用、社会效益突出的5A级和标杆社会组织。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取本年度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一般不再重复支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履行社会组织职责的政策性资金除外。 第十条 省民政厅每年按计划研究确定第五条第(一)至(四)项发展资金申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绩效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报项目,按规定将申报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民政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社会组织申报项目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社会组织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及社会组织名单,经省民政厅集体讨论研究通过,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按照评选确定的社会组织、补助资金数额,及时拨付资金至社会组织。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按要求编制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对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应及时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省民政厅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发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汇总和审核自评结果;组织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使用发展资金的社会组织对发展资金的合法合规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和配合资金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发展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将发展资金纳入社会组织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对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社会组织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发展资金的社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骗取的发展资金,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办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政策解读:《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山东出台《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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