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8-25 17:12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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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张孟强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为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3〕5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提出,“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2013年至2019年,我省省级财政共计安排社会组织发展资金1.47亿元,对于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中心大局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我省又加大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支持,原2019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省级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民函〔2019〕136号)已经失效,为做好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制定出台《办法》。

二、请问《办法》对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做了哪些规定?

(一)支持社会组织助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主要支持社会组织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开展品牌服务项目;对参与实施“十强产业双百工程”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激励补助;对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进行激励补助。支持范围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每年重点安排部署进行调整。

(二)支持社会组织服务民生改善。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养老育幼、社会事务、儿童关爱、慈善社工、就业创业、安全生产、助残助医、文化教育等民生领域的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项目。

(三)支持社会组织服务阵地建设和能力提升。支持山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实体化运作,由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进行运营,提供运行维护、培育孵化、信息咨询、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等服务项目。支持开展不同类型社会组织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等政策业务培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

此外,发展资金还用于开展省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等级评估等工作。

三、《办法》对加强资金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部门监管责任。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

二是明确社会组织主体责任。使用发展资金的社会组织对发展资金的合法合规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和配合资金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将发展资金纳入社会组织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三是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四项支出范围;严格申报、评审、决策、审查、公示等过程;对绩效评价和违规使用资金的处置措施也进一步予以明确。

 原文链接: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山东出台《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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