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山东出台《办法》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

发布日期:2023-08-04 11:27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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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领域法规政策立改废情况和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面临着各种矛盾问题,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近日,山东出台《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调整完善负责人任职条件和职数要求等四点重要举措,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四点重要举措。

调整完善负责人任职条件和职数要求。对负责人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专业能力、个人信用和任职年龄做出规定,依据我省实际,明确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同时为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运转,明确了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等禁止性规定。

优化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明确了负责人应当经民主选举产生,重点突出届中增加、补选的负责人在召开理事会进行选举时的要求,对负责人作出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对增补的负责人任期如何认定进行明确,同时对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实行轮值制的,提出应当在本会章程中明确轮值人选、轮值顺序和轮值期限的要求。

细化聘任制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管理要求。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实际,明确了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任期、参与行业协会商会会议等事项的具体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做出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不得由聘任制秘书长担任、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对负责人出现章程规定的罢免情形的,明确了罢免的途径和决议的有效性要求。对负责人任职期间,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取消其负责人职务的要求。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原文链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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