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在深入研究当前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政策要求和发展方向,并广泛征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省市县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基础上,省民政厅印发了《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鲁办发〔2016〕55号)文件要求,2018年出台了《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鲁民〔2018〕48号),目的是规范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管理。试行5年多来,对平稳有序推进脱钩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发挥了促进作用。2020年底,随着脱钩任务的基本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对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改革发展和作用发挥提出新的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自治能力和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对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规范管理产生新的需求,需要制定新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管理。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三)《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
(五)《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
(六)《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6〕55号)
(七)《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八)《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
三、出台目的
《办法》充分考虑近年来社会组织领域法规政策立改废情况和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面临的矛盾问题,着眼推动我省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重点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突出党建引领,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和行业协会商会党员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强化党建引领的制度保障。二是适当放宽负责人职数限制,采取按比例确定负责人职数并设置上限的做法,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吸纳行业优质资源,汇聚更多优秀企业家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科学设置组织架构。三是在规定理事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单位,避免形成利益圈子,损害行业协会商会利益和民主制度。四是进一步强化对负责人的信用监管,明确负责人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处理要求,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四、重要举措
(一)调整完善负责人任职条件和职数要求。对负责人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专业能力、个人信用和任职年龄做出规定,依据我省实际,明确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同时为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运转,明确了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等禁止性规定。
(二)优化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明确了负责人应当经民主选举产生,重点突出届中增加、补选的负责人在召开理事会进行选举时的要求,对负责人作出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对增补的负责人任期如何认定进行明确,同时对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实行轮值制的,提出应当在本会章程中明确轮值人选、轮值顺序和轮值期限的要求。
(三)细化聘任制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管理要求。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实际,明确了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任期、参与行业协会商会会议等事项的具体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做出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不得由聘任制秘书长担任、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四)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对负责人出现章程规定的罢免情形的,明确了罢免的途径和决议的有效性要求。对负责人任职期间,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取消其负责人职务的要求。
原文链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山东出台《办法》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
【负责同志解读】关于《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