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同志解读】关于《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04 16:50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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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张孟强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近日,在深入研究当前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政策要求和发展方向,并广泛征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省市县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基础上,省民政厅印发了《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出台《办法》的目的,主要是着眼进一步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自身建设能力水平,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举措:

(一)调整完善负责人任职条件和职数要求。对负责人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专业能力、个人信用和任职年龄做出规定,依据我省实际,明确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同时为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运转,明确了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等禁止性规定。

(二)优化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明确了负责人应当经民主选举产生,重点突出届中增加、补选的负责人在召开理事会进行选举时的要求,对负责人作出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对增补的负责人任期如何认定进行明确,同时对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实行轮值制的,提出应当在本会章程中明确轮值人选、轮值顺序和轮值期限的要求。

(三)细化聘任制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管理要求。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实际,明确了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任期、参与行业协会商会会议等事项的具体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做出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不得由聘任制秘书长担任、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四)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对负责人出现章程规定的罢免情形的,明确了罢免的途径和决议的有效性要求。对负责人任职期间,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取消其负责人职务的要求。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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