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山东出台《工作指引》,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3-08-16 15:20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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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是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为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回应社会组织新期待,更好落实省民政厅党组“1261”工作思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省民政厅修订出台《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目前全省社会团体数量达2.2万余家,其中2018年以来全省新成立社会团体近1万家,我省原来的《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原《指引》)未对社会团体成立选举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办事群众对新成立社会团体如何开展选举工作的政策咨询需求量不断增加。同时,近年来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作出了新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原指引》有关规定已经不符合新政策新形势要求。


省民政厅新出台的《工作指引》主要体现了“四个突出”,一是突出党建引领,贯彻新要求。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在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中指导监督、拟任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提前或延期换届审核等职责,确保社会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党的领导下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突出政策创新,回应新期待。在全国各省份中率先对社会团体成立选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新增了社会团体成立选举筹备、首届选举委员会职责、首届负责人、社会团体成立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议题等条款,指导规范社会团体新成立选举工作。

三是突出监督管理,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对社会团体负责人的范围、任职条件、产生、职数等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将聘任制秘书长纳入负责人范畴,新增了负责人产生、聘任制秘书长任职年龄等条款,对换届选举筹备时间程序、选举结果备案时限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适应新形势发展,回应社会团体呼声,将负责人职数上限由原来的9人增加至20人。四是突出问题导向,解决新问题。新增负责人任期规定、法定代表人罢免或卸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批程序等条款,解决负责人连任超届、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变更登记等现实问题。结合工作实践,明确了因理事会不能召集,依申请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指导督促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解决了部分社会团体因理事会不能召集,长期无法换届等热点、难点问题。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原文链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 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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