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8XQ/2026-00129 | 发布日期: | 2026-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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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6-09-30 | |
| 统一编号: | SDPR-2026-011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 | ||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
鲁民〔2026〕52号
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持续规范全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推进民政执法规范化、常态化建设,省民政厅修订形成《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基准》实施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确保执法公正规范。认真落实宽严相济执法要求,对《基准》未明确的裁量情形,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不予处罚的,做好教育警示,引导主体自觉守法。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流程,优化执法方式,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持续优化民政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准》自2026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8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鲁民〔2024〕44号,2024年8月30日印发)同时废止。
山东省民政厅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