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发布日期:2026-10-09 16:26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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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主任、济南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苗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行动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文件精神,省民政厅将新法设定和修改的处罚事项系统补入,并以《行政处罚法》及民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实现基准更新的同步衔接,对《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进行全面修订,形成《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基准》)。《基准》涵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社会救助、慈善、福利彩票、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殡葬、养老服务等11类121项违法行为,整体来看,突出体现以下特点。

一、消除裁量规则空白,实现执法领域"全覆盖"

《基准》按业务门类编排,现行有效的处罚事项均已纳入,实体性违法与程序性违法均已明确裁量规则。本次修订消除了裁量规则的空白地带,同时将新增事项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在上位法法律责任条款范围内,未作扩张,符合裁量基准不得创设处罚的功能定位。

二、细化违法行为构成,裁量规则适用标准趋于统一

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适用情形,把相对模糊的表述转化为可识别、可判断的行为类型,使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之间的适用标准趋于统一。新增事项均与上位法的行为类型、处罚种类逐项对应,做到细化而不越权、量化而不失当。

三、厘清部门处罚权限边界,防止越权与职责交叉

民政领域部分违法行为,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处罚。本次修订对这类事项采取限缩表述,将依法应当由民政部门处罚的情形纳入基准,既避免因表述过宽造成越权处罚,也防止因职责交叉产生处罚竞合或者相互推诿。

四、量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条件,落实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基准》延续"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三栏对应的体例,每一违法行为原则上区分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适用条件大量采用可量化、可核查的要素,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与次数、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区间、是否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是否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免予处罚阶次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衔接,是"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要求在民政领域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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