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发布日期:2026-10-09 16:23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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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山东省民政厅在征求民政系统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24年印发的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精神,今年6月18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的通知》(鲁府执监发〔2026〕1号),要求对本领域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开展自查,广泛了解本行业使用情况,重点对本级制定的本领域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逐条进行对照查摆,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尽快整改到位;需要重新制定或修订裁量权基准的,尽快启动程序。我省现行的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4年颁布实施,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当时有效的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2025年以来,民政领域相继出台《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对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更新了民政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随着法治建设推进,执法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我省原有的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无法满足当前民政行政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

(四)《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的通知》(鲁府执监发〔2026〕1号)。

(五)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18部民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彩票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山东省慈善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民政领域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基金会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社会救助、慈善工作、福利彩票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等11类121项违法行为,分别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区分较轻、一般、较重、从重等不同情形,对应细化行政处罚标准。与修订前的基准相比,主要对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民政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了新增、补充和完善,同时对包含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管理等在内的部分原裁量基准进行了增补和完善。

(二)此次修订主要从以下方面完善裁量基准。在殡葬领域,围绕新修订《殡葬管理条例》补充处罚事项。2026年修订版在殡葬设施设备、殡葬用品和墓穴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及公墓管理、网络祭扫、年度报告报送、殡葬活动监管等内容,并逐项列明。填补监管空白、统一裁量尺度;在慈善领域,与民政部慈善组织裁量基准对齐,细化慈善组织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明确裁量阶次和处罚标准,确保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纳入裁量范围并做好衔接,使基准内容更充实、与公开募捐管理制度更协调;在社会救助和地名管理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相关条文,把新法新规要求转化为具体裁量标准,确保与上位法衔接,为依法执法提供明确依据;在社会组织管理、福利彩票、行政区域界线等方面,修正法条引用瑕疵,细化部分情节判定标准,优化文字表述,提升执法可操作性。此外,清理废止与现行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旧条款,对与上位法抵触、与执法实践脱节的内容应废尽废;调整不适应执法形势的裁量阶次,优化裁量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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