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4-09-10 15:57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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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刘桂华

一、为什么要对《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进行修订?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于2024年9月5日施行,《慈善法》此次修改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有9项。同时,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民政厅“三定方案”,原民政部门承担的志愿服务工作职能划入社会工作部门,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设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民政部门不再行使执法权。因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对《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进行相应修订,进一步规范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

二、此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此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鲁厅字〔2024〕22号)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此次修订主要新增了哪些内容?

此次修订对涉及《慈善法》修改决定新增的9项行政处罚行为,分别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主要包括:1.对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第55项);2.对慈善组织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处罚(第58项);3.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处罚(第59项);4.对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违规合作的处罚(第66项);5.对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的处罚(第67项);6.对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处罚(第68项);7.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第76项);8.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处罚(第78项);9.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第79项)。同时,对个别地方做了进一步规范,在《裁量基准》说明部分明确了有关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原则。

四、此次修订主要删除了哪些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删除了:1.涉及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6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理由:民政部门不再承担此项职能。2.原处罚裁量基准第81项《山东省慈善条例》涉及“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理由:修改前的《慈善法》没有规定涉及“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山东省慈善条例》作了规定,修改后的《慈善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规定,为避免与“对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修改后裁量基准第55项)重复问题,需要删除原裁量基准《山东省慈善条例》规定的相应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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