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4-09-10 15:53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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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精神,2023年9月28日,省民政厅印发了《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鲁民〔2023〕57号)。鲁政办发〔2023〕7号)明确要求“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出现调整适用情形的,制定机关要及时调整修改。”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于2024年9月5日施行,《慈善法》此次修改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有9项。同时,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民政厅“三定方案”,原民政部门承担的志愿服务工作职能划入社会工作部门,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设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民政部门不再行使执法权。因此,需要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和机构改革民政职能调整情况,对《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进行相应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四)《山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鲁厅字〔2024〕22号)。

三、修订目的

此次修订旨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一轮机构改革民政职能调整相衔接,进一步规范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四、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民政领域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基金会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社会救助、慈善工作、福利彩票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等11类116项违法行为,分别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与修订前的基准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新增的部分内容。对涉及《慈善法》修改决定,新增的9项行政处罚行为,分别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包括:1.对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第55项);2.对慈善组织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处罚(第58项);3.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处罚(第59项);4.对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违规合作的处罚(第66项);5.对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的处罚(第67项);6.对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处罚(第68项);7.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第76项);8.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处罚(第78项);9.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第79项)。

(二)删除的部分内容。1.删除了涉及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6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理由:民政部门不再承担此项职能。2.删除原处罚裁量基准第81项《山东省慈善条例》涉及“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理由:修改前的《慈善法》没有规定涉及“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山东省慈善条例》作了规定,修改后的《慈善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规定,为避免与“对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修改后裁量基准第55项)重复问题,需要删除原裁量基准《山东省慈善条例》规定的相应处罚事项。

同时,对个别地方做了进一步规范,在《裁量基准》说明部分明确了有关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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