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
解读人:张孟强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为加强异地商会管理,促进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省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鲁民〔2023〕5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办法》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14年,省民政厅出台《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鲁民〔2014〕99号,以下简称2014年《办法》),有力地激发了我省异地商会活力,促进了异地商会发展。截至目前,我省注册登记异地商会433家,会员原籍地覆盖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服务会员发展、促进区域交流、加强诚信自律、参与社会公益以及助力地方“双招双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异地商会管理经历了双重管理、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等一系列制度改革,对异地商会的管理工作和党建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2014年《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异地商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就进一步完善异地商会管理制度、强化党建工作、健全法人治理、规范行为活动、压实监管职责等,我们对2014年《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较2014年《办法》,新《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登记、党建工作、法人治理、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3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管理体制。明确我省异地商会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管理体制,山东省各级工商联是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二是加强党建工作。要求异地商会成立时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推进党组织全覆盖,以及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三是明确职责分工。要求民政部门、工商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履行管理职责,建立登记管理会商机制。四是调整登记范围。省级、市级不再登记原籍地为县的异地商会,避免因成立过多原籍地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异地商会,导致会员重复入会、重复缴纳会费、加重企业负担。五是强化原籍关系。申请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须向其提交原籍地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的文件,内容包括成立的必要性、会员的广泛性、发起单位基本情况等,有效提高登记质量,更好地发挥异地商会区域经济合作的纽带作用。六是扩大会员组成。允许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作为会员加入异地商会,符合县级及较小规模异地商会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其健康发展。七是强化负责人审查。加强负责人任前把关,明确异地商会负责人人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民主选举。八是规范行为活动。根据监管要求,重点规范了异地商会涉企收费、会费标准、举办论坛、评比达标表彰、信息公开、设立分支机构、重大事项报批等行为活动。
三、如何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加强部门协调。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工作部署,做好与工商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异地商会登记管理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规定,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解读,采取多种措施,为《办法》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依法开展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三是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做法,交流经验;要加强对《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指导,推动《办法》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媒体解读】山东出台《异地商会管理办法》,推动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