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现将推行民政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事项范围
根据《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鲁司〔2022〕67号)要求,确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特困人员供养给付、临时救助给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证所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所需提供的“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涉及的其他民政行政事项,要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调整后,办理告知承诺的事项范围以新公布的清单为准。
二、规范工作流程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承办具体行政事项的民政部门要参照《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结合当地实际,逐项或分类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以及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承办部门通过线上即时核查等方式能够确认当事人符合办理行政事项需要的法定条件或者证明要求的,可以本着减少办事环节、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不再要求申请人签订书面承诺书。要修改完善相关办事指南,并将本机关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政务服务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本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获取或下载。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申请人选择承诺后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申请退出并经承办机构审核同意撤回承诺的,应当提交法规政策要求的证明。
三、强化核查监管
承办行政事项的民政部门要建立日常管理台账,综合运用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加强跟踪核查,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落实。要将告知承诺制工作与证明事项清理、政务服务标准化提升工作结合起来,巩固深化“无证明之省”建设成果。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告知承诺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的有关要求严密组织、有序推进,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推动形成公开、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模式。
(三)做好梳理总结。各地要认真研究、收集梳理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并及时上报。省厅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进展情况,全力保障民政领域告知承诺制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
附件:1.山东省民政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目录
2.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山东省民政厅
2023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山东省民政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
的证明事项通用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鲁司〔2022〕67号)第64项 |
2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鲁司〔2022〕67号)第65项 | |
3 | 临时救助给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鲁司〔2022〕67号)第66项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证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鲁司〔2022〕67号)第67项 |
5 | 孤儿父母死亡、 失踪的证明 |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鲁司〔2022〕67号)第68项 |
附件2
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1)民政社会救助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承办机构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行政机关告知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鲁司〔2021〕26 号)要求,就办理民政社会救助类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名称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2.特困人员供养给付;3.临时救助给付;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二)证明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九条:“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2.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第十一条:“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临时救助给付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规定:“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十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四)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在申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特困人员供养给付、临时救助给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业务时的身份状况。
(五)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场或在 日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证照。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并按捺指纹的承诺书。
(七)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当场或在 日内采取线上核查或现场核查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八)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等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相应处理,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九)承诺书不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特困人员供养给付□临时救助给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请在相应的行政办理事项□上打“√”)时需要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作出如下承诺:
(一)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四)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具体是:申请人身份信息真实,身份证件号: 。
申请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验。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承办机构(盖章):
(摁印)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2)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孤儿姓名: 与孤儿关系:
(二)承办机构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行政机关告知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鲁司〔2021〕26号)要求,就办理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二)证明事项名称
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
(三)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在申办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业务时,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情况。
(五)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的证明材料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六)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场或在 日内提交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并按捺指纹的承诺书。
(七)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当场或在 日内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八)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等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补充材料、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相应处理,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九)承诺书不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时需要提交的孤儿父母死亡、失踪证明,作出如下承诺:
(一)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四)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具体是:1.孤儿父母死亡□。2.孤儿父母失踪□(请在相应选项栏□上打“√”)。
申请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验。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承办机构(盖章):
(摁印)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以上告知承诺制文书为示范文本,各地可结合实际和具体办理事项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政策解读: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3/2/6/art_15320_10307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