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2- 06 10: 29

一、政策背景和目的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其中明确要求各省级行政机关、单位编制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山东省司法厅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公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适用。2022年12月,山东省司法厅公布《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其中办理5项民政行政事项使用的2项证明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为落实省司法厅公布的《通用清单》要求,切实规范办理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了《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

2.《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鲁司〔2021〕26 号)。

3.《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鲁司〔2022〕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鲁司〔2022〕67号)要求,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特困人员供养给付、临时救助给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证所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所需提供的“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调整后,办理告知承诺的事项范围以新公布的清单为准。

(二)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申请人选择承诺后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申请退出并经承办机构审核同意撤回承诺的,应当提交法规政策要求的证明。

(三)规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流程。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承办具体行政事项的民政部门要逐项或分类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以及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行政机关通过线上即时核查等方式能够确认当事人符合办理行政事项需要的法定条件或者证明要求的,可以本着减少办事环节、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不再要求申请人签订书面承诺书。同时要求修改完善相关办事指南,将民政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政务服务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本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承办行政事项的民政部门要建立日常管理台账,综合运用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加强跟踪核查,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落实。二是严密组织实施,按照告知承诺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的有关要求,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推动形成公开、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模式。三是做好梳理总结,各地要认真研究、收集梳理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的困难问题,省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

原文链接: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3/2/6/art_15322_10307342.html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