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3 16:47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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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2023〕6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临时救助(含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救助业务。

第三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

第五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评价标准。

第六条  对各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开展评价,主要依据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

第七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价法。评价结果根据综合及区域差异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虑不同评价指标的差异性,绩效评价结果可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排序,并确定评价等级。

第八条  各市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地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力量对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各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

第十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市民政、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且排名靠前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排名靠后的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并作为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在开展社会救助表彰奖励时,绩效评价结果也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市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对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民〔2017〕1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3/1/13/art_15320_10309172.html

专家解读: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3/1/13/art_15320_10320865.html

一图读懂: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3/1/13/art_15320_10320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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