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解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13 09:19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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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二、主要概念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2.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主要措施

(一)组织实施主体。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评价标准。

(二)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临时救助(含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救助业务。

(三)工作原则和依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对各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开展评价,主要依据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

(四)工作方法和路径。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价法。评价结果根据综合及区域差异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虑不同评价指标的差异性,绩效评价结果可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排序,并确定评价等级;各市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地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力量对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各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

(五)结果运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并作为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在开展社会救助表彰奖励时,绩效评价结果也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市民政、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且排名靠前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排名靠后的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政策链接: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3/1/13/art_101948_10306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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