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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办函〔2021〕5号文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3- 08 11: 40

各市民政局,各省管慈善组织(基金会):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年报责任

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是《慈善法》赋予慈善组织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履行慈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打造阳光慈善、提升慈善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为此,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把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综合评估项目进行督促落实。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基金会)要充分认识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紧抓实,确保按时上报、高质量完成。

按照“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各慈善组织(基金会)对年度工作报告负有主体责任,对年报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填报年度工作报告相关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各慈善组织(基金会)要按照民政部年报工作要求,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年报填报系统上传经审查的PDF格式文件,无需向民政部门报送纸质材料。

慈善组织(基金会)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2020年度工作报告上传至民政部年报系统。

二、严格审核,规范推进年报发布

各级民政部门对年报材料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准确掌握需要年报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情况,加强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做好年报工作。

(一)年报账户。已报送2019年度年报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继续使用原账户;未取得年报账户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需要填写《年报账户申请信息表》(附件2),各市汇总后于3月2日前报省厅,省厅转报民政部申请年报账户。

(二)年报审查。本着分级负责原则,民政部门收到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后,要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在年报系统内对年报材料进行审核发布,并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等方面。

(三)年报公开。民政部门完成年报发布后,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报信息即在民政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栏目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相关民政部门应将本级管理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情况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年报信息

对审核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慈善组织(基金会)完成年报后,填写《年报信息统计表》(附件1)报市民政局汇总。各市民政局要认真总结年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年报信息统计表》,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省厅慈善社工处。省管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报账户申请表》《年报信息统计表》直接报省厅慈善社工处。联系人:王绪丰,0531-86012023;王臻,0531-86073254,邮箱:sdmzcsc@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2020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信息统计表.docx

           2.山东省2020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账户申请表.docx



                                                                         山东省民政厅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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