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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11- 10 17: 32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现就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民政部门和省级以下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

申报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同时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八项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确认程序

(一)分级申报。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情况表》),将《情况表》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其中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报省民政厅;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报同级民政部门。

(二)逐级审核。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全市《情况表》。市民政局根据报送资料,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市民政部门初步意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民政局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提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填写《2021年度—2023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三部门公章,由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

(三)联合确定。省民政厅结合专项信息报告对省管社会组织报送的《情况表》进行核实,并汇总各市报送的《汇总表》,提出全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根据省民政厅和各市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办理时限

(一)省管社会组织于12月10日前,将《情况表》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省民政厅(政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各市民政局于12月10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社会组织填报的《情况表》扫描件报省民政厅(政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二)省民政厅于12月31日前提出建议名单。

(三)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共同确认后,于2022年2月28日前联合发布名单公告,并分别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四)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在年报工作中,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的重要环节,扎实推进、积极落实。要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推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地落实。要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后续管理,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多渠道了解掌握情况,在日常监督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及时报省级主管部门,由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后依法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docx

2021年度——2023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docx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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