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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01/13

10: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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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势在必行

  一个城市的竞争,不仅是经济的竞争,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的竞争。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地名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加强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规范化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和文化品位,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同街路名称一样,是地名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当地人的脸、外地人的眼,但当前,地名管理还未完全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普遍存在着随意命名的现象,特别是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随意命名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导致命名和管理很不规范,直接影响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加强规范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已是势在必行。

  一、 随意命名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的现象制约着城市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迅速发展,城市的开发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期。在住宅区、建筑物变大变高的同时,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名称管理出现了诸多问题: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也有谁建谁命名的,已成为地名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由于命名随意性大,管理工作又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因而出现了名称命名较为混乱的局面。突出存在崇洋复古、格调低俗、名不副实、无通名及通名重叠使用等现象。如:名为”广场“,实则无场;名为“商城”,实则无城;名为“中心”,实非中心。从全国各地情况看,街路名称使用与管理日趋规范,文化品位不断提高,切实提高了城市的形象。但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的管理,相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要求差距很大,全国各地对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具体管理规定,处于随意命名状态,致使住宅区和建筑物在命名中出现不良倾向,削弱了城市的竞争力,制弱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住宅区和建筑物随意命名影响功能作用的发挥

  地名是最常用的社会公共信息之一,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联系、交流的基本工具,发挥着指位功能和传承历史、弘扬文化的功能作用。建国以来,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城市建设纳入国家计划管理,城市发展相对缓慢,建筑物规模较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城市建设的投入力度,房地产业迅速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兴支柱产业,独立住宅区和建筑物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一些大型的建筑物,已成为城市中标志性建筑,由于所处的位置适中、知名度较高,因此具有很强的指位功能和鲜明的地名意义。过去,因建筑物的规模较小,其功能也相对单一,住宅、办公、商用建筑区分明显,多功能型的建筑物较少。而现在则不同,大型建筑物通常开发成集居住、娱乐、购物、写字楼于一体、互为相依的建筑群,这些建筑群人流、车流、物流量大,在城市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指位功能和传承历史、弘扬文化的功能得不到发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房产开发单位为适应市场需要,推出了大量休闲、景观型的住宅区,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功能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但指位功能作用却不明显。其次,地名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还非常薄弱,缺乏对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对宣传力度,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公众参与度较低,群众不了解地名工作,对地名违法现象不敏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缺乏传承历史、弘扬文化的作用。城市是历史文化的象征,历史地名是城市发展的产物,它记录了一个城市的历史变迁,反映了一个地方的文化特色。当大量的历史文化街区被拆除时,历史地名就成为当地历史文化的唯一标志。但是目前人们保护历史地名的意识还不强,保护措施不够得力。地名命名中喜新厌旧、追求新意的风尚占主导地位,大量的历史地名消失,地名寓意雷同,并且没有区域特色。目前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办公用房,其建筑物名称通常是单位名称加上通名命名,这类建筑物名称不存在不良文化色彩,且数量也较少。另一类是由房产开发单位推出的建筑物,这类建筑物在命名上存在的问题较多。房地产开发单位为追求最大商业利润和社会效应,在所谓“产品”名称上做文章,推出响亮的商品房名称来吸引用户。由于缺乏管理,这类名称存在贪大、求洋、复古的倾向,有的与所处的位置和城镇整体规划不相符,有的出现重名现象,还有的文化品位不高、存在异化或名不符实的现象。这些建筑物各称,违反了国家的地管理法规,有损于现代化城市的形象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多措并举规范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

  (一)提高思想认识,有序规范管理。禁止使用格调低俗、文化品位不高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避免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的名称出现,是地名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加强对城镇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的管理,纠正目前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命名中存在的不良文化倾向,杜绝随意命名的现象,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现代化城镇的形象。因此,要做好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完善法规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和规范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必须明确职责,强化地名立法工作。我国地名管理工作现行的最高法规,是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25年来,地名工作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地名管理职责不明,管理范围不清,地名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地名管理执法艰难。尽管民政部于1996年颁发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但《细则》无法超出《条例》的范围。现有的地名法规虽有关于建筑物名称管理的内容,但对建筑物纳入管理的范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工作中很难把握,不具操作性。因此,加强和规范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应从法规建设入手,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遵循的原则、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违章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才能有效控制和解决目前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更名中的混乱现象,才能使地名命命名更名工作真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要做好住宅区的建筑物名称管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通过对住宅区和建筑物面积、高度等量化指标来明确管理范围,对名称的专名和通名使用、申报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前置审批。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的管理,不同于其它地名管理工作,因其各投资主体分布于各行各业,与民政部门不具隶属关系,且在建筑物的立项、规划、征地、施工、房产销售及办理产权等每一个环节都不经过民政部门,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前置审批工作。在工程立项时,将工程名称作为项目审批的内容之一,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办理房地产过程中,将住宅区和建筑物标准名称作为办证审批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必须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落实,这是当前加强规范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的关健。

  (四)注重宣传引导,优化管理环境。加强和规范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必须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运用各种舆论媒体,宣传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的原则、工作程序等政策法规,对审批的标准名称进行及时公告,引导人们使用含义健康、积极向上的地名,避免使用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违背社会公德和格调低俗的地名,弘扬先进地名文化,使全社会树立地名标准化的意识,形成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总之,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地名管理工作将面临越来越重的任务,地名管理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依法行政、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地名管理工作切实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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