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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1945年8月,山东省政府成立,设立民政厅,民政厅内设一、二、三科,分管民政、土地、内务工作。

1949年3月,山东省政府改称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设民政厅。省人民政府规定民政工作的职责和业务是:组织建设、人事行政、市政建设、行政区划、户籍登记、土地管理、优抚工作、社会救济、婚姻登记、民族工作、宗教信仰、改革礼俗等。同时规定,省民政厅设秘书室、民政科、战勤科和社会福利科,原属省府秘书厅的人事处归民政厅领导。

1955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改称山东省政府民政厅,内设办公室、人事处、民政处、社会处、地政处、优抚局、经费处。

1967年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成立,撤销民政厅。

1970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山东省民政局,11月改称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民政局下设办事组、政工组、优抚组、社会组。

1979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改称山东省民政厅。

1987年,山东省民政厅主管业务是: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等。

1996年,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救灾工作;社会救济;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城乡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改革;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等。

2000年,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社团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救灾工作;社会救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福利;婚姻管理;殡葬改革;儿童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省民政厅的职能作了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将涉外婚姻登记、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交给市级民政部门承担。加强减灾职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建设职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职责。

2019年3月,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民政厅的职能作出了调整,其中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整合并入新组建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救灾职责整合并入新组建的省应急管理厅,医疗救助职责整合并入新组建的省医疗保障局。经过这次机构改革,民政部门的职能定位更加聚焦最底线的民生保障、最基础的社会治理、最基本的社会服务和专项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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