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8XQ/2026-00124 发布日期: 2026-09-17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6-09-17
统一编号: SDPR-2026-011000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17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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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2026〕50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临时救助确认决定。确认决定按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情形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一)因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

(三)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四)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情形导致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其中所称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病种,或者符合医保部门大病保险报销情形的疾病。

(五)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情况紧急、救助金额较小、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采用“小额快救”方式先行救助。

第七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困难家庭,申请“小额快救”以外的临时救助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小额快救”情形的人员,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申请的,应当符合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住年限等相关条件。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时,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应当如实报告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收入、财产、必需支出等相关情况,并同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同时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山东省民政社会救助申请表;

(三)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四)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的有效票据;

(五)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申请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收入证明等佐证材料;

(六)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申请的,提供的材料参照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执行;

(七)必要的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

实施“小额快救”的,申请材料从简,可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必需支出费用包括: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其他支出。由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支出。

以上必需支出相关票据不得重复用于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者省政务服务平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获取的材料,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十二条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的,申请临时救助时,重点核查其家庭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临时救助对象的,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不予通过审核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视情开展民主评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同进行调查核实。

由居住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其中,“小额快救”审核确认工作应当简化程序,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应当按规定留存备查。对因情况紧急在先行救助过程中没有形成上述资料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补充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在审核确认期间申请人死亡的,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可由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继续按照程序办理。

第四章  方式和标准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家庭或者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必要时,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资金发放手续。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应当完善实物发放手续。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加强与慈善帮扶政策有机衔接,加强信息共享、供需适配,转介慈善组织跟进接续开展帮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金标准应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分档确定,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给予救助,“小额快救”以受紧急情况影响的救助对象为单位给予救助。临时救助金可以分为三档:

(一)给予申请家庭当地本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倍以内的临时救助金;

(二)给予申请家庭超过当地本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倍至4倍(含)的临时救助金;

(三)给予申请家庭超过当地本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倍至6倍(含)的临时救助金。

“小额快救”一般给予救助对象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区的市可以进一步细化明确。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本科新生一次性入学救助标准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已实施教育救助资源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因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采取“一次确认、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

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困难情形复杂的,县级社会救助协调机制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研究确定相关救助事项。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一)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但仍不能缓解遇困人员基本生活困难情形的;

(二)因困难情形紧急复杂,需多部门协作或者综合施救才能缓解当下急难情形的;

(三)因家庭结构复杂、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者监护人义务履行难以按照常规认定的;

(四)因客观原因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短期内无法使用或者转化成实际收益的;

(五)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提供完整佐证材料,且按照常规程序无法及时认定的。

各设区的市应当制定“一事一议”认定和实施标准规范,进一步细化适用情形、启动程序、启动层级、参与部门、流程规范、档案留存等。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从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列支,各地应当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各地可根据辖区人口、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设定备用额度,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发挥制度效能,强化结果运用。按照规定将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多层次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政策宣传执行、信息平台应用等能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从事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非主观原因出现轻微失误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或者服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4日。《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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