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保说案(三十二):遭受性侵,“少女妈妈”生育的子女能被送养吗?

2026-08-12 15:56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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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

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遭受性侵,“少女妈妈”生育的子女能被送养吗?

基本案情

小玉(化名),女,14周岁时被一名成年男性周某性侵。案发后,周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小玉则因受性侵而怀有数月身孕,担心堕胎会对身体造成严重损伤,经与父母商议后生下了孩子。但是,小玉一看到孩子(化名明明)就会产生强烈的应激反应,不受控制地反复回忆被性侵场景,频繁做噩梦,经常以泪洗面,不敢出门,听到一点动静就会惊恐,甚至产生厌世心理,对明明也是极度排斥、厌恶。在明明2个月大时,小玉终于无法忍受内心的煎熬,产生了将明明送养的想法并告知父母。小玉的父母目睹小玉如此痛苦,一方面担心小玉长期处于强烈应激状态中身心会受到严重损伤,另一方面也担心小玉与明明共同生活今后要承受巨大压力,因此希望能将明明送养。但在明明能否被送养以及由谁送养等问题上,小玉及其父母却产生了困惑。

一、明明能否被送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送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本案中,明明不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也不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判断其是否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其能否被送养的关键。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以下简称《意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包括:生父母患有重特大疾病;患有重度残疾;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证明表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2019年修订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规定,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以上相关规定为民政部门审核、办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提供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本案中,周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意见》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第三类情形,即生父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鉴于小玉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客观情况,根据《意见》明确的第四类情形,即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有些地方将小玉认定为符合第四类情形,并以此适用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路径将明明进行送养。

二、如何认定小玉符合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情形?

对于遭受性侵“少女妈妈”符合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情形的认定,各地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证明,表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二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妇联、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多方通过会商渠道进行认定;三是由当地民政部门视情直接进行认定;四是生父母为送养人,提交其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经登记机关(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进行认定。

本案中,关于如何认定小玉符合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因小玉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担任明明的送养人,可适用上文前三种认定方式之一。

三、明明由谁来送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小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担任明明的送养人。关于明明由谁来送养,各地的做法有所不同。鉴于小玉父母是小玉的法定监护人,有的地方在征得小玉同意基础上,采取由小玉的父母与周某共同送养的方式。

实际工作中,对于遭受性侵“少女妈妈”所育子女送养案例,基层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框架下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既有利于遭受性侵“少女妈妈”尽快走出创伤、正常融入社会,也有助于遭受性侵“少女妈妈”所育子女在全新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保护部  李娟、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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