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
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监护人转走孩子的钱违法吗?

基本案情
阿强先生和阿珍女士喜得一子,取名“丙丙”。2021年,9岁的丙丙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残疾。之后,阿珍专门开设银行卡存放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给丙丙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和丙丙的残疾人补贴。同年,为支持丙丙今后的康复,家里的长辈集资二十万元转入该卡。2025年,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次年两人离婚后,丙丙由阿强抚养,银行卡也随之移交。在婚姻存续期间,全家的生活开销和丙丙的医疗康复费用都是由阿强支付的,并未使用卡内存款,但当离婚后阿强开始使用该卡时,才发现卡里只剩下几十元。于是他联系阿珍询问钱的去向,阿珍却根本说不清楚。对此,阿强认为不妥,但又无法确定孩子的母亲转走孩子的钱是否有错,遂决定向当地儿童工作者求助。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阿珍转出未成年子女账户里的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若要解决争议焦点,须先明确丙丙银行卡里存款的归属,之后才可进一步判断阿珍的行为是否对丙丙构成侵权。
我国现行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儿童财产进行了规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七项和第十七条第十项从监护人的职责角度要求妥善管理和保护儿童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审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拟分割的财产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严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
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文献资料,儿童的个人财产主要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是以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此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继承编等相关规定,具体包括接受赠与或遗赠、继承等。二是以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例如,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儿童作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等身份取得的稿酬、专利使用费、许可费等。三是劳动报酬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过合法劳动取得的收入。四是因遭受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主要包括因身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五是其他应归属于儿童的财产。例如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或协议约定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以及以儿童作为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等;困境儿童根据法律和政策取得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补贴等相关款物是基于儿童特定身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等)获取的,具有人身关联性,亦应属于儿童自己的财产。因此在本案中,丙丙银行卡里亲属专门赠与的康复支持资金、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以及残疾人补贴都应属于丙丙的个人财产。
丙丙目前尚未成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阿珍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银行卡内的存款进行妥善管理,除为维护丙丙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若阿珍将卡内存款转出用于与丙丙利益无关的事务,或无法证明转出存款是为了丙丙的利益,则涉嫌侵犯丙丙的财产权益,阿强有权代丙丙向阿珍索回相关款项。
工作建议
儿童的财产权利容易遭到家庭和外界的忽视,导致儿童利益受损。特别是像丙丙这样身有重度残疾、又经历家庭结构变动的困境儿童,其个人财产兼具生活保障、医疗康复等多重属性,若管理不当,将直接影响其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因此,儿童工作者在入户走访、摸底排查中,应将困境儿童的财产状况纳入关注视野,特别是要掌握与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儿童群体相关的各项补助补贴的领取与管理情况。发现困境儿童财产权益遭到监护人侵害的,可引导、提示儿童照护人及时联系相关监护人进行沟通,若沟通无果还可视情建议并支持适格主体通过法律途径索回财产,维护儿童权益。
(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政研室副主任、公职律师 董猛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