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
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养父母去世后,小明能否被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姑姑收养?

基本案情介绍
小明(化名)原是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一名男孩,2018年2岁时被赵先生和王女士收养,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2024年,小明的养父母因车祸去世,爷爷奶奶深受打击,一时无法照顾小明。此外,养母王女士无兄弟姐妹,其父母前几年已经去世。于是,养父的妹妹赵女士把小明接到自己家中照顾。赵女士现年42岁,未婚单身,在照顾小明的过程中萌生了收养小明的想法。在学习收养法律政策中,赵女士了解到,单身收养异性子女需要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自己与小明的年龄差只有33岁。自己能收养小明吗?带着这样的疑问,赵女士走进了民政局。
案例分析
本案需要分析三个问题。
(一)赵女士与小明的年龄差不满四十周岁,是否影响赵女士收养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民法典》同时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为此,需厘清赵女士与小明之间的关系。小明在出生时被遗弃,由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2岁时被赵先生和王女士收养,并依法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案中,赵先生和王女士与小明之间建立了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赵女士是小明养父的妹妹,作为养父母的近亲属,赵女士与小明建立了法律意义上的姑侄关系,其与小明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赵女士收养小明,应当适用法律关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规定,不受单身收养异性子女、双方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二)如果赵女士收养小明,谁是小明的送养人?
随着养父母去世,小明成为孤儿。《民法典》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由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小明的养父母去世后,其爷爷奶奶是其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可以以孤儿监护人的身份作为小明的送养人。
(三)小明再次被收养,需要得到哪些人的同意?
小明被养父母收养后,原儿童福利院不再是小明的监护人,养父母死亡后,已成立的收养关系及其影响依然受法律保护,小明不需要回归原儿童福利院,其送养也不需要征得原儿童福利院同意。
《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养父母去世后,养父的父母对小明具有抚养义务。由爷爷奶奶作为小明送养人,已代表其同意送养。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小明现年9岁,作为被收养人,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发展部主任 冉耀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