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慈善活动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1-08 11:52 来源:慈善事业促进处
字号:

2026年1月7日,山东省民政厅联合18个部门出台了《山东省慈善活动综合监管办法(试行)》(鲁民〔2026〕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年3月,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在省纪委监委指导下,省民政厅联合网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红十字会等部门建立了“1+6”省级协作机制,统筹抓好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深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效,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我省慈善活动综合监管,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三)《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四)《山东省慈善条例》(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出台目的

通过明确监管对象、压实监管责任、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保障措施,构建“覆盖全面、责任清晰、协同高效、惩戒有力”的慈善活动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规范慈善行业发展,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监管内容、监管职责、监管方式、保障措施五章,共二十三条。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提出了构建“覆盖全面、责任清晰、协同高效、惩戒有力”综合监管体系的总体目标,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协同共治、坚持权责清晰、坚持务实高效五大基本原则,明确了监管对象主要是三类主体开展的慈善活动,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责,健全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红十字会等监管主体依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

(二)监管内容。对慈善组织及其他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重点监管党建工作、人员管理、财产管理、内部治理与业务活动等方面。对慈善信托,重点监管受托人资质与履职、信托设立与备案、财产管理与运用、事务执行与信息公开、变更终止与清算等环节。对其他参与或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及个人,明确了相应的行为规范与监管重点。对所有监管对象设定了必须遵守的通用监管内容,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三)监管职责。夯实了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核心职责,包括准入与资质管理、日常运行监管、慈善信托监管、等。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核审查、日常运行指导、风险监管处置等职责内容。厘清了政法、教育、残联、卫健等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与规范指导等职责。明晰了宣传、统战、社会工作等11个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任务。明确了红十字会应着重加强系统自身建设等职责。强调了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及专业机构第三方监督的作用,共同织密监管网络。

(四)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手段,包括规范年度报告与信息公开、加强分类抽查与专项检查、强化行政指导与风险防控等,推动监管常态化。创新协同监管机制,包括健全会商机制,规范案件协查,推行联合执法,促进信息共享。对不同监管对象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过罚相当、分类处置的参照,依据主体性质与危害程度设置阶梯式处置体系。

(五)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各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将党的领导贯穿慈善综合监管全过程和各环节,强化追责问责,确保政令畅通。明确监管职责机构和人员,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整合执法资源,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慈善监管队伍整体水平。构建慈善监管主题数据库,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提升动态监测和风险分析能力。开展慈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生态。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