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08 17:36 来源: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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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鲁民〔2026〕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指明方向。年检作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2025年6月,民政部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共同形成了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法规政策体系,全面强化了社会组织年检制度的顶层设计。根据当前形势和加强我省社会组织规范管理需要,制定出台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三)《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四)《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025年6月22日民政部令第78号)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

(六)《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0号)

三、出台目的

明确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年检的法定职责,强调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年检的法定义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年检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作用,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举措

《实施办法》共5章27条,分别对年检对象、年检内容、年检程序、年检结论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年检对象。《实施办法》明确,除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行年报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其中,针对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处于初创时期,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业务活动开展、档案资料等不完善齐全的实际,明确上一年度7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针对基金会原始基金相对较高、公众对慈善活动关注度高的特点,要求基金会从登记成立之初就应接受年检。

(二)细化年检内容。《实施办法》细化明确了党的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财务状况等社会组织共性年检内容11项,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和管理需要,分别对社会团体会费管理使用和开展合作活动等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落实非营利监管要求情况和基金会财产保值增值、信息公开等情况提出专门的年检要求。《实施办法》还强调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年检内容分类开展年检。

(三)规范年检程序。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社会组织报送年检材料、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登记管理机关终审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强调社会组织年检应当经过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的初审。为确保年检工作质量,明确了有关审查要求和措施,即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对年检材料有疑义的,应当要求补齐补正或作出说明;必要时,采取实地检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审计等方式调查核实或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四)规定年检结论的出具与运用。规定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确定标准,其中将“年检基本合格”结论的确定标准细化为14项,将“年检不合格”结论的确定标准细化为11项。明确要求“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检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依据职责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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