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保说案(二十二):委托照护 | 别让“委托”成为责任的真空地带

2025-09-16 09:18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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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

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别让“委托”成为责任的真空地带!

案情介绍

14岁的女孩小雨原本是个活泼开朗、成绩优异的初二学生。一年前,小雨父母决定出国务工两年,临行前拜托了关系较好的隔壁邻居王奶奶照顾小雨的日常起居。小雨父母离家后,起初一切还算正常。但半年后,班主任李老师发现了异常:小雨上课注意力严重不集中,成绩从班级前10名下滑到30多名;原本爱说爱笑的她变得沉默寡言,课间总是一个人发呆,有时还会偷偷抹眼泪。李老师尝试与小雨沟通,小雨只是低着头说:“想爸爸妈妈了”,再问就闭口不言。直到一次学校心理筛查,小雨被评估为存在“中度抑郁倾向”。当学校心理老师介入后,小雨才哭诉道:“王奶奶只问我吃没吃饱、作业写没写……她不懂我。同学都笑我是‘留守儿童’,说爸妈不要我了……我打电话给爸妈,他们总说忙,没说几句就挂了……我觉得自己好多余,没人真的在乎我……”

案例分析

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而外出务工,无法将孩子带在身边抚养,由此产生了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这些儿童正处于成长关键期,身心较为脆弱,个人自律、认知能力和是非辨别能力都较弱,在监护缺失的状况下极易产生问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委托照护”制度,确保儿童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亲自照护的情况下,仍能得到适当的关照和教育。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和细致关怀。结合本案例,关于委托照护制度,有以下几点需要明晰: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委托”

首先,父母需要有正当理由,如外出务工、学习、治病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案例中,小雨父母因出国务工两年,确实需要委托他人照护孩子。其次,被委托人除自愿接受委托外,还需具备相应条件,包括身心健康、道德品质良好、具备照护能力和条件,最好与儿童有情感基础。案例中的邻居王奶奶与小雨一家关系较近,如果其愿意接受委托且具备照护能力和条件,可以担任被委托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选择被委托人过程中,必须注重儿童参与,充分听取有表达意愿和能力儿童的意见。小雨已经14岁,具备相当的认知能力,父母应提前告知相关信息,并征求她的真实意愿,选择最合适的被委托人。

二、“委托”后,父母是否还需履职

委托照护发生后,父母依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这个身份和责任从未转移。父母的经济供养责任(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依然存在,不能因委托而免除。父母仍需作出关于孩子教育、医疗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更重要的是,即使空间上分离,父母依然需要履行情感关怀、心理支持和价值引导等不可委托的核心责任。案例中,小雨父母忽略了这些关键职责,电话沟通流于形式,未能建立有效的情感连接。

父母至少应当做到:

●“情感连线”不断网:

固定时间、放下工作,与孩子进行深度沟通。少问“考了多少分”,多问“今天开心吗”、“有什么想和爸爸妈妈说的”、“遇到什么困难了吗”,认真倾听、积极回应,表达无条件的爱和支持。

●敏锐识别“无声信号”:

对孩子的“报喜不报忧”提高警觉。警惕孩子突然的沉默寡言、成绩骤降、兴趣丧失、身体不适(如常喊头痛腹痛)、睡眠问题等异常表现。主动与老师、被委托人、孩子朋友沟通,多方面了解情况。

三、“委托”出去的是什么

“委托照护”并非永久性地转移监护权,而是临时性、部分性地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可以理解为父母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工具箱”中的部分工具暂时交由可信赖的人使用,但“工具箱”的“所有权”(即法定监护权)仍属于父母。父母并未完全免除监护职责,仍须承担上述提到的核心责任。在这一安排下,被委托人主要承担生活照料与保障、教育督促与引导、心理关爱与情感支持、财产暂时管理等职责。案例中,王奶奶认为保障基本生活和督促上学就是尽责,对小雨日益明显的情绪低落、行为退缩等心理信号缺乏识别能力和干预意识。

被委托人不仅要保障孩子吃饱穿暖,还应:

●做细心的“观察员”:

留意孩子情绪、行为、社交的细微变化;

●做温暖的“倾听者”:

给孩子表达的空间,耐心倾听,不轻易否定;

●做关键的“传声筒”:

一旦发现孩子持续情绪低落、行为异常或表达负面想法,必须第一时间清晰准确地告知父母。

四、如何规范“委托”

委托照护是有法定要求、程序和书面证据的法律行为,必须强调两点:一是签订书面委托,二是需书面告知学校和村居。首先,为明确责任和避免纠纷,父母应与被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期限、职责内容、费用承担和紧急情况处理等关键事项。案例中,小雨父母与王奶奶之间仅是口头委托,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没有引起双方足够重视,也容易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其次,委托完成后,父母还应当将情况告知两方面:一是孩子所在学校,告知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谁是被委托人,并提供联系方式;二是住所地村(居)委会,便于基层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案例中,虽然学校老师发现了问题并尝试沟通,但因不掌握委托照护情况,未能及时启动更有效的沟通和干预机制。

委托照护,传递的是关爱,交接的是责任,连接的更是孩子的未来。一纸协议只是起点,清晰的责任边界、细致的照护内容、有效的沟通协作,以及父母永不缺席的爱与关怀,才能真正为委托照护中的孩子撑起坚实的保护伞,才能避免“委托”成为责任的真空地带。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本期案例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社工部中级社会工作师 马尚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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