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6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工作的通知
鲁老办发〔2025〕2号
各市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提升社区为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老龄办)决定开展2025—2026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现将做好我省组织推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主体
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主体为城乡社区,申报主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已获得“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称号的城乡社区,不重复参与申报及创建。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社区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城乡社区按照自愿原则,对照《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指引(2025年)》,制定创建方案,填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申请表》,2025年7月4日前按程序报市老龄办(民政局)。创建方案应在满足基本创建条件的基础上,重点结合本地实践突出1-2项特色亮点工作。
(二)市级遴选推荐。各市老龄办(民政局)对本地创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创建名额分配表,遴选创建方案科学合理的申报社区,按程序确定申报社区名单后,于2025年7月11日前以市老龄办(民政局)名义向省老龄办(省民政厅)报送加盖公章的情况报告,并根据工作基础情况对推荐申报的社区进行排序。其中,各市推荐农村社区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
(三)省级统筹推荐。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组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库,对照《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指引(2025年)》,组织对各市上报的方案进行初审,在全省统筹确定不超过113个推荐社区,7月底前按要求向全国老龄办申报。
(四)确定名单并跟踪指导。2025年8月—2026年5月,经全国老龄办研究反馈后,省老龄办(省民政厅)公布开展创建社区名单,并持续加大对开展创建社区的跟踪指导,加强宣传报道。
(五)评估验收。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组织对全省创建对象进行评估,研究提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名单(评估分达到90分以上),组织填写评估认定材料,于2026年7月底前报送全国老龄办,并配合全国老龄办开展老年友好型社区典型案例征集工作。全国老龄办组建评审委员会,对省级上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抽取部分社区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六)认定发布。全国老龄办综合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提出第四批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拟命名名单并在民政部、中国老龄协会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第四批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名单,并进行命名、授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积极推进创建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创建工作加强指导,对创建对象严格把关,确保符合创建要求。创建工作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地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以创建为名开展收费培训,不得给基层安排与创建工作无关的任务。要积极选树创建工作典型,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开展宣传。要加强对已命名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老龄办将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复核,复核结果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资格,予以摘牌。
联系人:田崇杰、刘文倩,联系电话:0531-51781370、51781511,电子邮箱:smztqybzc@shandong.cn。
附件:1.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指引(2025).docx
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