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谁更适合担任奇奇的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
燕女士与赵先生婚后育有女儿奇奇。奇奇6岁时,赵先生因故去世。家庭“顶梁柱”的突然离开,对于在家待业多年的燕女士打击极大。之后一年多时间里,燕女士精神状态严重下滑,开始过度担心奇奇安全,不同意奇奇去学校读书,并执意带奇奇上街乞讨,多次教唆奇奇盗抢他人财物。居委会多次上门劝说无果。之后经鉴定,燕女士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发病时会丧失行为能力。为了奇奇能够顺利入学并得到有效照护,居委会希望奇奇的小姨担任监护人。作为母女唯一的在世亲人,奇奇小姨表示自己愿意暂时照护奇奇,但自身肢体残疾且经济拮据,对于能否长期抚养奇奇存在顾虑。为此,在个案协调会上,一些与会者觉得,只要多加支持,奇奇交由其小姨抚养是可行的。但另一些与会者依旧对奇奇小姨的监护能力提出质疑,建议由居委会担任监护人,觉得这样还能使奇奇继续在熟悉的环境中生活。还有与会者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将村(居)民委员会列为监护人,奇奇应由民政部门履行兜底监护职责。那么在本案中,究竟谁更适合担任奇奇的监护人呢?
二、案例分析
(一)燕女士可否继续担任奇奇监护人
要想明确谁担任监护人对奇奇更为适合,需要首先确认燕女士可否继续担任奇奇监护人。在本案中,燕女士拒绝送未成年女儿接受义务教育,并且带其上街乞讨、多次教唆其盗抢他人财物,不仅侵犯了奇奇的受教育权,也对奇奇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危害。如果做出上述行为时,燕女士具备正常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燕女士的行为已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如果燕女士受精神疾病影响,已经失去正常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本案中,燕女士因患严重精神疾病已失去监护未成年子女的能力。《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关系终止。因此,燕女士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奇奇的监护人。
(二)其他主体担任监护人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和奇奇的家庭实际情况,除燕女士外,谁来担任奇奇的监护人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
一是由奇奇的小姨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以及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他有意愿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按顺位担任监护人。本案中,奇奇除了生母和小姨外,已无其他亲人。奇奇小姨有心抚养奇奇,但其健康状况和经济条件是否足以支持其长期抚养未成年人有待进一步评估确定。若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评估,确定奇奇小姨具有相应的监护能力,基层儿童工作者应及时告知奇奇小姨,即奇奇可以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以及医疗、教育等保障,再由奇奇小姨决定是否担任监护人。
二是由居委会担任奇奇的监护人。经评估,如果奇奇小姨实难承担监护职责,又没有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就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只规定了由民政部门在法定情形下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没有提到村(居)民委员会,但这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位于政府保护章节,该章节主要规范的是民政等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排斥《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适用。在未成年人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形下,具备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民法室主任黄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也提到,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但需要指出的是,监护不同于简单的生活照顾,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包含抚养、教育和保护等多项内容,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缺少专门场所和专业人员,在实践中很难将监护职责落实到位。
三是由民政部门担任奇奇的监护人。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主要工作部门,在监护人缺位时担任兜底监护人,能够为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保障,使其免于受到不法侵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在未成年人养育照料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应当成为具体承担兜底监护职责的重要主体。
三、工作建议
1.加强亲属照护的支持帮扶力度。家庭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的场所,亲人的陪伴能够为未成年人营造稳定、安全的成长环境。本案中,如果奇奇小姨愿意担任监护人,基层儿童工作者应视情积极帮助奇奇申请享受相应福利、救助政策,例如事实无人抚养生活补贴、教育救助等。如果奇奇小姨符合相关标准,也应帮助其申请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待遇。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链接社会资源,对奇奇小姨一家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服务。
2.强化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职责。当出现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则删除了“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并将民政部门“前置”,意在进一步强化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作用。因此,尽管理论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现行法律倾向于优先由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职责。
(本期案例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政策理论研究室 董猛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