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中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体育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根据山东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和动态调整要求,结合我省现有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清单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市清单项目,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统计监测,不断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体育局
2025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核定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 户养老金。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 便捷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省卫生健康委 | |
4 | 自愿随子女 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 服务。 | 省公安厅 | ||
5 |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省交通运输厅 | ||
6 | 参观公园 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 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 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省发展改革委、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7 | 进入公共文化 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 等场所。 | 省文化和旅游厅 等有关部门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8 | 使用公共 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省体育局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老年人在办理申请立案、案件信息查询、诉讼费缴纳等诉讼服务事项时, 提供优先办理服务;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 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司法厅 | |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 状况评估的衔接。 | 省民政厅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 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省卫生健康委 | |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指导各市落实高龄津贴政策,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 省民政厅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省民政厅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 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 予照料。 | 省民政厅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特困 老年人家庭 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 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 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省民政厅 |
经济困难 老年人 | 16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 障 。 | 省民政厅 |
17 | 经济困难 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 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其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身体能力评 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 省民政厅 | |
18 | 入住养老 机构补贴 |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 失能、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 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给予补助,支持其入住养老机构。 | 省民政厅 | |
19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按照《山东省公证法律 援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 | 省司法厅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0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省民政厅 |
21 | 优先入住公办 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 残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省民政厅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2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 等事务。 | 省民政厅 |
对国家和社会 作出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 23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 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省退役军人厅 |
经认定符合 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 24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省民政厅 |
25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重度残 疾人护理补贴。 | 省民政厅 | |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老年人 | 26 | 计划生育特别 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 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 扶助金。 | 省卫生健康委 |
经认定生活 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 27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从事照护失能老年人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 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民政厅 |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 老年人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省民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