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保说案(二十六):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能恢复么?

2025-12-26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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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

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能恢复么?

基本案情

小强是强某(男)与李某(女)的独生子。小强9岁时强某与李某离婚,因李某经济条件和健康状况欠佳,双方约定小强由强某抚养。强某平日对小强管束很严,特别是对小强的考试成绩格外关注。小强经常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而遭受强某的殴打和辱骂。对此,居民委员会多次上门对强某进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也对强某进行过训诫。一日,强某下班回家,看到小强最近考试成绩又下降了,顿时火冒三丈,随手抄起擀面杖狠狠抡向小强,殴打过程持续半个小时之久。次日,社区儿童主任探访时发现小强无法行走、牙齿脱落、视力明显下降,部分肢体呈现出肿胀青紫、关节错位等骨折症状,遂报警。经鉴定,小强伤势较为严重,强某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强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之后,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了强某监护人资格,将小强交由李某照护。半年后,强某向人民法院表示,当时爱子心切、望子成龙,下手没注意分寸才伤了孩子,内心绝无加害念头,现已深刻认识错误,悔过不已,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监护人资格书面申请。强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其监护人资格能否依法恢复呢?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强某的情况是否满足法律对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监护人继续遭受严重的监护侵害。实践中,一些监护人事后确有悔改之意,并表现出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愿望。对于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法律并未一概否定。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对恢复监护人资格进行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三十八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恢复监护人资格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即“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三十八条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是考虑到父母与子女的特定关系,而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监护人资格一旦被撤销,即不再恢复。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申请恢复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项条件:首先,申请人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如果监护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并非针对被监护人,或监护人因过失犯罪导致被监护人受到伤害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则可视情判断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其次,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此处不仅要求申请人有悔改的意愿,还要有实际的悔改表现。再次,还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被监护人不愿意由申请人继续担任监护人,则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最后,即使上述条件都满足,人民法院也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情况,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决定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

综上所述,本案中,强某作为小强的父亲,虽然具有悔改表现,但是,强某作为监护人,故意实施了非法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且侵害程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能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本案中,强某关注小强学习表现没有错,但其长期采用殴打、辱骂等错误的教育方式,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在实务工作中,儿童工作者也可利用入户走访、开展活动等机会,纠正监护人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降低村(居)内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

二是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不仅有助于及时阻止侵害行为继续发生,也有助于尽快开展被侵害未成年人的伤情鉴定与救治。儿童工作者应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政策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断提升强制报告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

三是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当发生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时,儿童工作者可协助当地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将未成年人带离危困环境,交由其他亲属或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护。如有需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协助儿童照护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是提供相应的监护支持。受到侵害的儿童交由其他亲属照护时,当地儿童工作者应根据照护人家庭经济条件等情况,协助申请办理相应社会救助等保障,必要时链接社会资源,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支持。本案中,小强由其母李某照护后,可根据李某家庭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医疗方面的支持,考虑到小强遭受过暴力侵害,心理上也受到刺激与创伤,有必要为其链接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服务。

五是适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本案是由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强某监护人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能够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主体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个人或组织。法律还规定由民政部门作为兜底性的申请主体,当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时,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政研室公职律师 董猛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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