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
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面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民政部门在工作中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基本案情介绍
段某与黎某2012年结婚,婚后先后于2013年生下女儿芳芳,2016年生下儿子小虎。2023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芳芳和小虎由父亲段某抚养。但自2025年3月起段某便经常不回家,单独把芳芳和小虎留在家里,不闻不问。两个孩子没有其他亲属,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儿童主任在入户走访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立即通过儿童督导员报告给了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联合妇联、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对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和训诫,县检察院还对段某下达了督促监护令,县公安局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但段某仍不履行监护责任,生母黎某也以离婚另组家庭且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监护责任。
为保护姐弟俩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在后续的工作中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1.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申请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该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中,芳芳和小虎的父母有监护能力,但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让两个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处于危困状态,且屡教不改,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鉴于两个孩子没有其他亲属可以担任其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履行国家监护法定职责,将他们送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2.依法追索抚养费。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单位和人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政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未成年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抚养费是未成年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段某和黎某作为生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应负担芳芳和小虎的抚养费,若他们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
判决生效后,若段某和黎某仍不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民政部门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民政部门作为芳芳和小虎的监护人,应当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段某和黎某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后,若他们仍拒绝履行,民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提起刑事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十条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十四条明确了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的情形(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在申请强制执行后,若段某和黎某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民政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段某和黎某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力武器,民政部门在前期联合相关部门对段某采取批评教育、训诫、下达督促监护令、行政拘留等一系列措施仍然无效后,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两人在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段某抚养,但黎某作为母亲仍然是监护人,在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她要及时承担起照顾两个孩子的责任。经多次协商,黎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监护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父母因为过错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不必然消失,同时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如继承权等,仍继续享有。民政部门在后续工作中所提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刑事自诉,都是在父母极端不负责任情况下所采取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是维护未成年人生存权,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必要手段,彰显了民政部门履行国家监护的责任和担当,同时也对类似案件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公职律师 张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