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收养申请人患有乙肝,可以收养孩子吗?
基本案情
郑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多年,工作稳定,经济状况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育有2个儿子。王先生42岁,身体健康。郑女士40岁,患有乙肝。郑女士的邻居宋先生夫妇婚后育有一女小丽(现年3周岁)。今年年初,宋先生夫妻二人因车祸去世,小丽由爷爷奶奶监护抚养。郑女士和小丽平时接触较多,非常喜欢小丽,看到小丽家庭发生变故,为了给小丽提供稳定、优质的成长环境,郑女士和王先生向小丽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提出收养小丽。郑女士和王先生可以收养小丽吗?
案例分析
1.郑女士和王先生已有2个孩子,是否还可以申请收养小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本案例中,尽管郑女士和王先生已有2名子女,但他们申请收养的小丽为孤儿,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条件限制。笔者认为,《民法典》放宽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子女个数的条件限制,更加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几类特殊未成年人的关爱,通过依法收养促进他们回归家庭,更好地保障他们健康成长。
2.乙肝是否属于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但《民法典》未明确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种类,《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也没有明确此种情况疾病种类。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规定,在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笔者认为,《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其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使其健康成长。
乙肝作为一种常见的乙类传染性疾病,分为病毒低活动期(低复制期)和病毒复制活跃期,只要患者积极接受治疗,控制乙肝病毒DNA载体量,使其处于病毒低活动期,可以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患有乙肝作为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而是要看患者处于何种时期。如果郑女士处于乙肝病毒复制活跃期,应当积极接受治疗后再申请收养;如果郑女士处于乙肝病毒低活动期,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不会对小丽的健康成长造成大的影响,所以不应当被认定为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建议为小丽接种乙肝疫苗,做好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小丽被传染的可能性。
3.谁是小丽的送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送养人。第一千零九十六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规定,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该提交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本案例中,小丽父母去世,小丽由爷爷奶奶监护抚养,爷爷奶奶可以作小丽的送养人,须提交爷爷奶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外公外婆作为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爷爷奶奶送养小丽应当征求外公外婆的意见。外公外婆如果同意,须出具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本期案例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收养部心理治疗师 靳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