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保说案(九):收养人双方前婚各生育一名子女,是否还可以收养?

2024-08-05 08:55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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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

收养人双方前婚各生育一名子女,是否还可以收养?

基本案情介绍

李女士(41岁)和刘先生(43岁)于2020年登记结婚,两人在上海定居,经济条件优渥、工作稳定。此前两人各有一次婚史并分别育有一子一女,抚养权均归其前任配偶。李女士的妹妹与妹夫育有两个健康、活泼的女孩,其中小女儿婷婷现年4岁。妹妹一家经济条件有限,平时收入来源不稳定,加之兼顾照料体弱的父母,这使得他们在养育婷婷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在这样的情况下,李女士深感家庭责任之重,尤其是基于对下一代成长的关怀,希望能够为这个小家庭带去实质性的帮助。李女士和刘先生经过慎重考虑,决定申请收养婷婷,为她提供稳定、优质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资源。妹妹和妹夫认为,此举有助于婷婷的成长和未来发展,同时也能缓解部分生活压力,他们同意这一收养计划。请问李女士和刘先生可以收养婷婷吗?

案例分析

婷婷可以被送养吗?李女士和刘先生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收养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我国对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放宽政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这一规定契合民间过继、立嗣等传统制度,兼顾血缘纽带、风俗习惯及被收养人成长需求。此类收养有助于确保被收养人基本生活与教育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优化资源配置。案例中,婷婷不受生父母抚养能力及常规送养条件限制,可作为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被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案例中,虽然李女士和刘先生申请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但仍应当同时具备上述五项基本条件。

李女士与刘先生各自前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前任配偶,他们二人重组家庭后的子女数量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案例中,李女士与刘先生虽都历经离婚,但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前婚子女,其亲子关系都是存在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零一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收养的原则,是收养行为必须遵循的法律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该规定避免了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子女,另一方配偶因权责模糊可能导致的监护缺位、监护不当甚至监护侵害等。案例中,李女士和刘先生作为夫妻共同收养,两人在前婚中各育有一子一女,该家庭在收养前的子女数量已达两名。所以,李女士和刘先生不具备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一基本条件,他们不可以收养婷婷。

李女士和刘先生在不能收养婷婷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收养其他类型的儿童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此举体现了国家鼓励爱心家庭参与儿童福利事业、促进孤残儿童回归家庭的政策导向。案例中,李女士和刘先生收养前的子女数量已达两名,原则上不符合“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一基本申请条件,但他们可以申请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收养评估。收养评估报告,作为判定收养人抚养、教育及保护被收养人能力的关键依据,是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的必要参考材料。

(本期案例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收养部 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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