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保说案(十):如何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遭受家暴的小芳?

2024-08-27 09:20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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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如何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遭受家暴的小芳?

基本案情

方某(男)与松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年底生育一女小芳,2017年方某与松某协议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因松某无稳定工作,女儿由方某抚养,随同方某生活”。二人离婚后,根据协议小芳一直由方某直接抚养。但是在直接抚养期间,方某以小芳任性不听话、无法完成学校作业为由,多次采用木棍击打等暴力方式对其进行管教、惩罚。

2023年,方某再次对小芳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小芳手臂、背部、腿部多处受伤。儿童主任发现小芳的伤势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联系人在异地的松某。接到报告的辖区派出所向方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同时,儿童主任通过乡镇儿童督导员,联系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由机构对小芳采取了临时监护措施。

对于自己的暴力行为,方某辩称,自己打孩子是为了帮助、教育孩子,而且起初对孩子的打骂很轻,到后来才变得重了些。松某得知方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后,从异地赶回,希望小芳能先由自己来抚养。同时,她也担心方某会凭借生父的身份继续侵扰、伤害小芳。

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对身心处在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于已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应通过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本案中,笔者认为可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回应松某的担忧,保障小芳的人身安全。

0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考虑到一些当事人受自身能力、客观条件等原因申请存在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因此,本案中,小芳作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可由生母松某、当地村(居)委员会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代为申请。在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的《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9号)中也规定,“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或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

02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由申请人向本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方式以书面为主,并需具备相应的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有具体的请求;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本案中,方某已多次对小芳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小芳长期处于遭受暴力伤害的危困环境之中,小芳及松某也迫切希望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这些事实和诉求符合上述三项申请条件,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3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主要包括:(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本案中,申请人可以申请禁止方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方某骚扰、跟踪、接触小芳以及松某,还可以根据前述第(4)项规定,申请由松某临时照护小芳。

04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

工作建议

01 强化制度理解适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民事强制措施,对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群体,尤其是受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既是基层儿童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也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协助执行方。因此,可通过培训等形式,提升基层儿童工作者对该项制度的内容及申请程序的了解和掌握程度

02 完善报告处置流程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个别父母因种种主客观原因在家庭生活中对未成年子女施加暴力的情况。因为家庭属于私人场所,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如若当地儿童工作者、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身体出现异常伤痕、行为性格骤然变化、近期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未成年人,应多加关注、识别,及时报告相关线索。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等相关部门还要视情做好临时监护等工作。侵害情形严重的,松某、村(居)委员会、民政部门等个人、组织或单位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

03 推进监护支持工作

本案中,方某的辩解也从侧面体现了其在家庭教育理念的偏差和家庭教育知识上的缺乏。对此,基层儿童工作者可面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政策法律宣传等监护支持服务。同时,依托社区儿童之家等场地,开展家庭亲子活动,增进亲子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另外,本案中松某无稳定工作,抚养照护小芳恐存在困难,生父方某仍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等形式履行抚养义务,当地儿童工作者也可协助母女申请相关社会救助和慈善项目。

(本期案例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保护部 董猛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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