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被收养后继续保障基本生活延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云南省民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发文

2024-07-23 10:27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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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医保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收养残疾孤儿支持保障政策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及时为残疾儿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要结合残疾孤儿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认真筛选可送养儿童,细化完善残疾孤儿残疾状况、医疗康复情况、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结合儿童年龄、个人意愿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收养人,做到能送早送,让更多残疾孤儿享受家庭温暖。

《通知》明确,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继续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各级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等政策,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作用。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收养家庭可以自愿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免费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申请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0-18周岁和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民政部门实施的“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应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要开展关爱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县级民政部门、被收养人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收养登记满1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各开展一次回访,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后期可视情况开展不定期回访,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发现收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及时给予帮扶救助,切实维护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

《通知》还对基本生活费申报流程进行规范,对其他相关保障待遇申请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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