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保说案(六):单亲妈妈送养孩子,须征得孩子姑姑的同意吗?

2024-06-24 10:44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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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单亲妈妈送养孩子,须征得孩子姑姑的同意吗?

案情介绍

郑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因郑女士患有尿毒症,经常住院治疗,难以照看独生子明明,明明的抚养权被判给了王先生。王先生的父母早已去世,王先生也没有再婚,明明一直与王先生一起生活。近期王先生因车祸去世,四岁的明明开始与郑女士一起生活。当地民政部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及时将明明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其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为明明成长发展考虑,郑女士想在自己有生之年安排好明明未来的生活,欲将明明送养给一对无子女的朋友刘氏夫妇。但这一打算遭到了明明姑姑的反对,明明姑姑出于对王先生家族延续的考虑,不同意明明被任何人收养,她想自己把明明抚养长大。考虑到刘氏夫妇无子女、学历高、经济状况好、收养意愿强烈,能够在教育、医疗、养育等多方面为明明提供更加良好稳定的保障,而明明姑姑的家庭收入不高,还有自己的孩子要抚养,经过反复斟酌,郑女士还是想将明明送养给刘氏夫妇。请问郑女士可以送养明明吗?郑女士送养明明须征得明明姑姑的同意吗?

案例分析

1.明明可以被送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明确,生父母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等。此案例中,明明父亲已去世,母亲患有尿毒症,属于生母患有重特大疾病,符合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因此,明明可以被送养。

2.郑女士离婚时没有获得明明的抚养权,可以作为明明的送养人吗?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来说,孩子自出生之日起,父母就是其天然的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种法定的监护职责应当一直延续到子女成年,只有当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才能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即使父母离婚、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父母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此案例中,郑女士离婚时,虽然明明的抚养权被判给了王先生,但郑女士依然是明明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此案例中,郑女士虽然离婚,但与明明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郑女士作为一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明明的送养人。

3.送养明明须要征得其姑姑的同意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此案例中,王先生的父母已去世,自然丧失优先抚养权。《民法典》并未规定死亡一方的其他近亲属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民法典》在此基础上作出调整,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以充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当被收养人的利益与收养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符合“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这一原则。笔者认为,“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是收养工作中最核心、最具价值导向、最富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原则,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乃至全社会对被收养儿童的关心关爱,为收养工作实践提供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根本遵循,也为收养关系当事人以及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收养评估、登记、个案处置以及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案例中,郑女士在身患重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渠道,选择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能力和条件的家庭收养明明,更有利于保护明明的健康成长、保障明明的合法权益,符合“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明明的姑姑不同意送养明明并不是出于对明明的健康成长考虑,而是希望明明能够延续家族香火。明明的姑姑的做法并没有将明明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显然不利于明明的健康成长。所以,即使明明的其他亲属对郑女士送养明明有不同意见,经沟通无果后,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郑女士依然可以依法做出送养决定。


(本期案例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收养部心理治疗师  靳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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