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民发〔2024〕17号文件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
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教育(教体)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
现将《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将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任务落实。要细化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摸排监测联络工作机制、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帮扶关爱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学校、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儿童排查,广泛动员基层儿童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有效合力。
二、强化数据共享。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入扎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信息排查工作,协同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核对、健康管理、疫苗接种等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儿童相关登记信息,加强信息数据共享管理,健全做实基础数据台账。要加强摸底排查工作培训,统一口径、严肃纪律,确保信息采集统计完整、准确、有效,同时切实保护儿童基本信息隐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搭建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整合部门信息数据,促进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形成线上预警、线下核查的有效监测模式,构建多领域、全覆盖的信息监测网络。
三、稳妥有序摸排。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遵循“集中摸排、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中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定义要求进行监测摸排。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等,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认真开展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摸排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对“在校在读”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进行监测摸排。9月底前,民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有关监护情况等信息数据,推送至公安、医保、残联、卫健、疾控等部门,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规定,安全有序、合法合规补充完善儿童相关登记信息。11月底前,民政部门要完成首次摸排数据录入、比对工作。12月底前,统计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完成统计分析。
四、建立长效机制。转入常态化工作后,民政部门要继续牵头开展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摸排监测与统计分析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将集中摸底排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流动、留守儿童信息变动情况,按月或季度及时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将发现的符合条件的流动、留守儿童纳入系统管理,对于超龄、儿童和父母外出返乡等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情形的,动态调整退出。要建立充实、完备、精准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库,强化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的综合运用,视实视情、因地制宜创新完善工作举措,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支持、家庭参与”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要广泛开展走访评估和分类关爱帮扶,督促落实家庭监护责任,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救助帮扶、安全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活动。
附件: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检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pdf
山东省民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山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