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保说案(二):继母是小智的监护人吗?

2024-04-08 10:35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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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将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继母是小智的监护人吗?

基本案情介绍

小智6岁时母亲因病去世。不久,小智父亲与一女子再婚,该女子成为小智的继母。在之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继母对小智生活、学习都十分关心,视如己出。但是,继母对于自己与小智的关系一直很疑惑,不能确定自己与小智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母子关系,自己是否是小智的监护人?

法律关系分析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法律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其中,并非所有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都应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需要根据法律条文和不同情形作具体分析。不同的情形下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相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继父母没有对未成年子女尽抚养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没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正式办理了收养手续,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该子女与和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者生母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或者生母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随之消灭。

三是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未成年继子女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者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抚养教育义务。此时,继子女和生父母、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都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根据本案描述,继母对小智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符合上文第三种情形,因此,继母和小智的关系应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小智的继母和其父亲皆为小智的监护人。待小智成年后,也应对继母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等义务。

本期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期案例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保护部 董猛孟 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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