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8XQ/2024-00009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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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鲁民〔2024〕2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统一编号: | SDPR-2024-011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标题: |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1.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各地要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一般应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先后顺序逐类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将申请人精准认定为最优先类别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确保困难群众最大限度享受有关救助帮扶政策。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认定程序。(省民政厅)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3.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山东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不断深化拓展功能应用,围绕家庭支出骤增(超过一定数额的自付医疗费用等)、收入骤减(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信息等)、收入无法持续稳定(失业信息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信息等)等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为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大数据局、省医保局、省残联配合)
4.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汇聚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信息,建设并动态更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数据库建设维护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可靠方式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共享至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大数据局、省医保局、省残联配合)
5.加强动态监测。坚持“线上大数据比对+铁脚板入户摸排”相结合,持续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经常性数据比对,明确信息共享方式和数据比对频次,及时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助力实现精准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大数据局、省医保局、省残联配合)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各地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社会救助帮扶。
6.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做好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和急难社会救助工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人员及其家庭,在审核阶段发现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视困难程度先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金。(省民政厅)
7.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落实和完善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政策,推动形成救助合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完善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措施,逐步拓展制度覆盖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及孤困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形成服务保障合力。(省民政厅)
9.鼓励开展慈善帮扶。持续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建设,重点关注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群体,优化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供给,推进救助需求和慈善帮扶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省民政厅)
10.做好其他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按规定落实针对低收入人口的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省民政厅、省残联)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2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