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26 15:29 来源:儿童福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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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孟强

一、起草背景

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同时民政部制定实施《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进一步对收养评估定义、评估机构、评估内容、评估流程等作了统一和规范。据此,我省于2021年5月28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鲁民〔2021〕43号),为各地依法依规开展收养评估提供了制度遵循。近年来,有收养意向的家庭逐年增加,从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和各地实践情况看,也为给有收养意愿的家庭提供更多参与收养评估的机会,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部分评估参考指标。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4.《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

5.《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6.《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7.《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五条,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流程、评估标准、融合期调查、评估报告、监督管理等进行细化,使收养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一)调整评估指标。对《收养能力参考指标》的部分评估指标进行调整,如将对收养人的年龄打分调整为根据收养人与被收养的年龄差距打分,将经济条件由评估近一年调整为评估近三年。增加部分评估指标,如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是否有不正常的中断,其他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状况,支持情况等。新增5种情况的加分标准:1.子女被评为烈士或子女因公牺牲,2.因公或见义勇为导致不孕不育家庭,现/退役军人家庭因常年异地服役未孕育家庭,3.失独家庭,4.获得过县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系统表彰或者获得先进个人、家庭荣誉的家庭,5.具备较强的抚育专业知识和能力或者接受过相关专业训练的家庭。

(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规定有九种情形之一且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一是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二是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三是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是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五是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六是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七是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八是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九是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三)优化收养结构。由各市民政部门负责可送养儿童信息公示、收养家庭的筛选和评估。可送养儿童的的健康状况、就学情况、性格特点等因素由各市儿童福利院精准掌握,各市筛选的几组家庭也更为科学,收养评估也更有针对性。

(四)拓宽申请范围。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优中选优。有收养意向的人可以向有关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各个市之间互不排斥(如申请人在济南市提交申请,不影响申请人同样向青岛市提出申请),这样为各个儿童福利院提供了更多可选择合适家庭,也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参与评估的机会。

四、特色亮点

(一)优化评估比例。对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明确被送养人和收养申请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1:3的比例开展收养评估,帮助被送养人筛选最合适家庭。

(二)充实评估队伍。明确市级民政部门可选派工作人员组成评估队伍,指导支持县级民政部门开展收养评估。同时借鉴吉林、四川等省做法,规定送养人为儿童福利机构的,评估人员中应当含一名该机构工作人员。

(三)丰富评估指标。坚持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收养动机和准备、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与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及情况、抚育计划和能力、亲属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评估内容进行细化完善,使评分标准更可量化、可操作,方便评估人员操作。此外,对子女被评为烈士或因公牺牲家庭,失独家庭等收养申请人家庭,在评估时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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