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保说案(十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兼儿童主任如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2024-10-24 09:17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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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兼儿童主任如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基本案情

2015年,周某(男)与田某(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周,双方婚后因琐事争吵不断、感情破裂,于2019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因女儿刚满4岁,与母亲田某长期生活,关系较好,女儿归田某抚养”。2021年,田某与方某(男)同居,几个月后,方某一改从前温柔体贴的形象,认为小周是个“拖油瓶”,对小周极为严厉苛刻,并对小周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小周身上有多处淤青、伤痕。

某日,居委会工作人员兼儿童主任小李在入户走访过程中,发现小周身体消瘦、面色枯黄、目光呆滞,没有其他儿童活泼开朗的状态,并且脸上、胳膊上均有伤痕。经与小周本人、小周父母、邻居交谈,小李了解到,方某经常对小周实施暴力行为。小李十分担心小周的安全状况,但内心又很纠结,觉得这些属于田某和方某的家务事,不知道是不是应该主动干预。在几天的思想斗争下,小李还是决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一、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施行,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强制报告相关内容作出规定,为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制度奠定法制基础。2020年5月,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对强制报告制度作出具体细化规定。2021年6月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将强制报告制度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强制报告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反家庭暴力法》、《强制报告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层面,对强制报告制度作出规定,体现出强制报告制度具有集预防和处置、发现和核查、惩戒和服务于一体的特点。建立健全和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安全阀”和“防护栏”,能够有效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发现难”、“报告难”的问题。同时,《反家庭暴力法》、《强制报告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将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置于同等位置,体现了顶层设计对于已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等重视,将事后性干预介入拓展延伸至事前性风险预防,构筑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或者进一步遭受不法侵害的有力有效屏障,充分彰显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进步。

本案中,小周身体消瘦、面色枯黄、目光呆滞,没有其他儿童活泼开朗的状态,并且脸上、胳膊上均有伤痕,这些情形表明小周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了不法侵害,笔者认为符合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的情形。

二、强制报告包括哪些主体

根据《强制报告意见》第二条规定,强制报告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强制报告意见》第三条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作出细化规定,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针对强制报告主体作出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居委会是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因此,本案中,小李作为居委会工作人员兼儿童主任,是强制报告主体之一。 

三、哪些情形需要强制报告

《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均从法律层面就强制报告作出明确规定,《强制报告意见》第四条从规范性文件层面对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本案中,小周身体消瘦、面色枯黄、目光呆滞,没有其他儿童活泼开朗的状态,并且脸上、胳膊上均有伤痕,属于《强制报告意见》规定的第4种情形。

四、强制报告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强制报告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对强制报告的程序作出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报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强制报告意见》第五条规定,强制报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强制报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本案中,小周脸上、胳膊上均有伤痕,表明小周的人身安全已经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犯。小李作为强制报告主体,向公安机关报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强制报告的相关要求。

五、建立和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对于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而言,发现报告是启动权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及时发现和依法报告,才能对不法侵害予以有力有效的干预及介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避免进一步遭受不法侵害。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推动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树牢发现报告意识,依法落实报告制度;有利于消除强制报告主体思想顾虑,调动强制报告主体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应报尽报”;有利于让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心理慰藉、司法救助等干预和帮扶,尽可能降低不法侵害的程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助于统筹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和力量,协同发力,形成部门联动、衔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护良好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强制报告发现案件9282件,强制报告制度效能逐渐得到释放。

但受传统思想观念、法治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有的强制报告主体即使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也未能依法进行报告。其中,一些强制报告主体因未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被追究相应责任。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14人。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逐渐完善,强制报告主体范畴进一步明确,强制报告义务持续压实,强制报告责任倒逼和惩处机制日趋完善,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防火墙”将进一步筑牢。

(本期案例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保护部中级社会工作师 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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