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负责同志解读】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人:张孟强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一、请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
答:近年来,国家和省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民政部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进行规范,明确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关情形。2020年,省人大审议通过《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指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此背景下,出台《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目的是健全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强化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对社会组织采取信用差异化监管措施,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的精准性、靶向性和有效性,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主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三、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使用的信息来源有哪些?
答: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使用的信息来源,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
四、如何划分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答: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
社会组织社会信用良好的归集为A类,是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4A等级和部分符合条件的3A等级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社会信用正常的归集为B类,是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但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以及获得2A、1A等级的社会组织,或者未获得评估等级但运行合法合规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社会信用不良的归集为C类,是指具有活动异常情形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严重失信的归集为D类,是指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社会组织。
《办法》同时明确,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的情形,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五、社会组织信用等级不同,采取的监管措施有何不同?
答: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民政部门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对B类社会组织,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主要措施,注重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我约束,实施必要监管。
对C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对D类社会组织,除采取C类社会组织监管措施外,民政部门还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依法采取增加现场检查、专项执法抽查频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等措施加强监管。
政策链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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