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2017〕62号
各市民政局、妇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改进我省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对受害人的救助保护机制,完善落实政策措施,及时救助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及其需要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实行按需分类救助、精准庇护救助,确保措施可行、责任落实,服务到位,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强化宣传教育引导,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加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情节轻微的,以教育、矫治、督导为主,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
坚持未成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庇护、专业化帮扶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主动救助未成年受害人;积极运用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调解诉讼等法治手段,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依法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通过购买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为受害人提供专业化帮扶;动员引导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和反对家庭暴力宣传等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及时联动响应庇护救助。妇联组织要及时接待受害人求助请求或相关人员的举报投诉,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请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暴力伤害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和干预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办理入站登记手续,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妥善安排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二)按需提供转介服务。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力量合作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情节轻微的,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监护监督等多种方式,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对于遭受或者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要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和关爱服务。
(三)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或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成年受害人在庇护期间自愿离开救助管理机构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开原因,可自行离开、由受害人亲友接回或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护送回家。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前来接领未成年受害人的,经公安机关或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将未成年受害人交由其照料,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四)强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护。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要求,做好未成年受害人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专门区域进行救助保护。对于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要安排专业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护和精心照料,待其情绪稳定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到爱心家庭寄养。未成年受害人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要安排专职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伴,必要时请妇联组织派员参加,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妇联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协作机制 , 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共同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委会等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形成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共同协作的工作合力。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细化实化任务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作业、协同帮扶等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和权益维护工作。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为妇联组织、司法机关开展受害人维权服务、司法调查等工作提供设施场所、业务协作等便利。妇联组织要依法为受害人提供维权服务。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家庭暴力庇护设施和场所,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区域相对隔离,可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置温馨舒适的生活居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访谈室、探访会客室等,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或者加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引进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结构,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家庭暴力庇护工作的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来访会谈、出入登记、隐私保护、信息查阅等制度。妇联组织要依托“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创建,在社区建立反家庭暴力维权平台,加强 “12338”妇女法律维权热线和维权队伍建设,为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维权渠道和人文关怀服务,鼓励受害人自主接受救助方案和帮扶方式,协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克服心理阴影和行为障碍,协调解决婚姻、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返回家庭、融入社会。
(三)动员各方参与,统筹社会力量。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家庭关系辅导、法律援助等服务,统筹协调社会服务力量。妇联组织可以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动员引导爱心企业、爱心家庭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形成服务合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动员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和反对家庭暴力教育宣传等工作,形成教育宣传合力。一是依托基层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村(居)基层组织平台,通过印发资料、张贴标语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增强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维护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部门联动开展宣传。各地妇联、民政部门与电视台、新闻报社、各新闻网站等媒体联动开展反对家庭暴力救助活动,公布家庭暴力救助维权热线电话,开设反对家庭暴力专题栏目,形成立体式全覆盖的媒介宣传氛围。妇联组织要将反家庭暴力作为“新农村新生活”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典型事例(案例)的法律解读、政策释义和宣传报道,引导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要积极与司法部门协调联系,邀请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采用以案说法、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开展现场答疑解惑活动,帮助群众学习和掌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维权意识,鼓励社区居民主动发现和报告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等家庭暴力线索。要注重挖掘和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