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通知
鲁民〔2023〕14号
各市民政局,各市党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全省实行村(社区)职责任务清单管理、开展村(社区)“牌子多”问题集中整治、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基础上,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切实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1.实行职责任务清单管理。严格落实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清单目录,探索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等职责任务清单目录,并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形,实施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县(市、区)应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村派任务、下指标,不得以部门文件、系列会议部署、“一票否决”、签订“责任书”、“责任状”等形式变相向村下派职责事项。〔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等部门)
2.规范村级组织工作运行。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要依法合理分解服务事项权责,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技术和人员等工作条件;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两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深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加强数据资源统筹,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民政厅、省大数据局等部门)
3.建立群众满意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各县(市、区)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报表,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制定村级组织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建立完善“正向评价+反向评价+专项特色指标评价”相结合的一体化考评指标体系,探索采取“实地+线上”的方式,了解村级组织履职和服务群众情况。强化结果运用,对考核排名靠前的村级组织,当地党委和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4.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予以清理。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
5.整合优化村级办公服务场所。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按照新建农村社区中心村不低于500平方米、非中心村不低于100平方米,且每百户村(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加强以党群服务中心为主体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其中用于直接服务群众和开展活动的面积不低于70%,以方便村民办事和活动为导向,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与功能配套,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逐步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综合利用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阵地资源。(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
6.深化“牌子多”问题整治成效。严格挂牌标准,可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民兵连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在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可悬挂“中国社区”标识);标牌式样一般采取长条型竖牌或匾牌为宜,长条型竖牌尺寸一般为30CM-40CM(宽)180CM-250 CM(高),匾牌尺寸一般为60CM(长)40CM(宽),要与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的规模相适应;标牌材质一般为木质、不锈钢、钛合金等,标牌文字一般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村党组织标牌为白底红字、其他标牌为白底黑字。各功能区域入口可悬挂简明标牌,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可悬挂综治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标牌,以及确需群众知晓的公示、警示性牌子(如活动须知、注意事项等)。入党誓词、党员权利与义务和发展党员程序,悬挂在开展党员活动的功能室内。悬挂标牌的大小、尺寸,总体做到庄重醒目、协调统一、方便群众。规范挂牌工作要尊重村级组织和群众意见,做到逐步替换、次第更新,不搞“一刀切”,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基层负担或造成新的浪费。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可采取集中展陈的形式进行展示。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排查不细、整治不力的,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动员局等部门)
四、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7.清理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和证明事项清理。在严格落实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基础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侨办、团省委等部门)完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深化“无证明”服务,鼓励党政群机构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让数据多说话,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等部门)
8.据实办理可以出具证明事项。省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村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对没有政策依据擅自要求出具不合理证明的部门、单位和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部门发函予以提醒和告知,拒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曝光,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司法厅等部门)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科学谋划,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时间节点和责任主体,确保工作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建立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提升工作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办公厅、省委巡视办持续跟踪问效,将工作情况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各级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统筹和指导作用,加大督促推动力度;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组织实施,严格标准要求,逐村抓好落实。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完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着眼长远、立足治本,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牵头部门要定期开展“回头看”,切实巩固工作成果,确保问题不反弹,真正做到减轻村级负担,提升管理服务效能,让农村干部更好地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为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要加快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事项清单、社区综合考核评比项目清单、社区印章使用范围清单“三张清单”制度,力争两年内实现县(市、区)覆盖率达到100%。
山东省民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3/2/23/art_15320_103086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