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在山东省民政厅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适用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改);
(四)《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五)《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六)《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
(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
(八)《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
(九)《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
(十)《关于加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6〕9号)。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方案已获得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正式批准。
(二)已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服务流程。
八、禁止性要求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已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应符合《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省管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九、申请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有关示范文本和表格可在本服务指南页面底部下载压缩包后获取):
1.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相关表格(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提交此项,其负责人候选人应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审核,地址:济南市南新街1号省民政厅,联系电话0531-51781381);
2.相关人员兼职批复;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按规定需报批的,提交此材料。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兼职批准文件中应写明兼任负责人职务,未写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无兼职情况,不需要提交此项材料。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4.章程;
章程制作时应严格按照示范文本带底纹制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示范文本内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使用双重管理示范文本制作;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使用直接登记示范文本制作。
5.《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理事、监事基本情况表》
7.住所证明;
8.捐资承诺书;
9.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具,验资报告中应包括银行的进账单、对账单和银行询征函三个要件,内容中不得使用“股东”、“股份”、“投资”、“资本”、“注册资本”、“认缴”等用语,应使用“捐资人”、“捐资单位”、“捐赠”、“资金”、“开办资金”、“实缴”等非营利组织用语。
10.《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为与省政务服务网中台系统一致,以下成立预审阶段中的部分材料,在本环节同步上传电子版(提交成立预审阶段已经审核通过的材料电子版即可,无须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提交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成立的意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基本情况表》;
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十、办理流程
1.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候选人人选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直接登记的基金会负责人候选人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审核。负责人候选人人选未经审核的,不得召开成立大会进行选举。
2.负责人候选人人选完成审核后,方可召开理事会进行选举,根据选举结果制作、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十一、申请接收
1.发起人登陆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报网址:
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index.html
2.登记机关网上预审并通过申报系统反馈意见。
3.申报系统显示“受理”后,发起人提交正式纸质材料。
发起人提交材料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邮寄联系电话:0531-68966280。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网上办理深度:全程网办
通办范围:全国
十三、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申报系统显示“受理”,发起人提交全部正式、有效、符合法定要求的纸质材料后,登记机关正式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72(后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1-82083264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72(后台)
网上查询: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