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5 15:42 信息来源: 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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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函〔202239

 

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近年来,我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数量快速增长、作用不断显现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乱象,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18号)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2年5月—7月。

三、整治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如“某某(市)分会”等;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打着服务地方和企业发展等旗号只开展联谊活动的;

21.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民政部门、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充分认识开展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责任感、紧迫感抓好专项整治行动。

(二)扎实组织实施。各市民政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对确定的整治任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于5月31日前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社会团体抓好整改落实,并对整改完成情况逐一确认。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将自查自纠情况表电子版、盖章扫描版直接发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箱。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民政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会员积极提供问题线索,结合年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工作,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四)推动长效治理。各市民政部门和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举措和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强化政治引领,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建一个、强一个”,真正规范运行、高质量发展,坚决防止盲目攀比、贪大求多、无序扩张。

(五)及时报送情况。各市民政部门和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确定1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并于5月7日前反馈联络人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7月15日前,形成不超过3000字的书面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困难问题、意见建议等),填写《××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市民政部门填报)、《××主管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填报),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箱。

联系人:王军、杨秀芹;电话:0531-51781379、51781377;电子邮箱:sdmzsgj@shandong.cn.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docx(社会团体填写)

      2.xx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docx(各市民政局填写)

3.xx主管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docx(业务主管单位填写)

 

山东省民政厅

   2022年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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