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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改革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4- 20 17: 47

鲁民函〔2022〕32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进一步强化急难型临时救助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取消急难救助对象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二、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24小时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阶段性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额度,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各地要畅通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工作机制,用好用活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社会救助的合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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