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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7- 01 15: 11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 代章)

                                                                                                   2021年6月30日

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

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凡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加强动态管理,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3-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后按程序退出。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弱病残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等,在退出低保时要审慎把握,坚决防止出现因取消低保而返贫和新致贫的现象。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二)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落实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原则上分别在25-35%和35-45%之间;已经高于区间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实现稳步可持续增长;到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之比争取缩小到1.3:1以内、东部地区实现城乡统一。合理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各地民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好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

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依托省社会救助数字平台,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推动民政、乡村振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数据的共享,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实现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四)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

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明确基层组织及相关人员责任,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自治组织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主动救助合力。推动在当地“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设置社会救助服务模块,规范社会救助热线值守及群众反映事项处置流程,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审核救助。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五)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乡村振兴、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六)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

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全面落实急难对象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增强救助时效性。强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七)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在加强物质帮扶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八)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对机制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充分依靠部级核对平台,逐步实现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等信息查询;依托省、市两级核对平台,打造全省“核对资源域”,科学配置全省核对数据源,不断提升核对信息数据质量,实现核对工作流程顺畅、服务高效、结果准确、数据安全。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九)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或取消城乡差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完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推进低保、特困供养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切实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2021年底前,县(市、区)整合现有工作力量组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配齐配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要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解读: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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